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之實習單位,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 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 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
3. 屬於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4. 經濟部所屬財團法人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法人團體,最近一年目的事業業務費用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5. 外僑商會。
6. 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新創事業或行政院核定之重點發展產業。

申請外國籍學生,最長為六個月;期滿有繼續實習之需要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原許可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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