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農地工廠問題 , 立法院會已於去年6月三讀通過 「工廠輔導管理法」 修正條文, 將未登記的農地工廠「全面納管、就地輔導」,規定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2年內可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而屬於 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低汙染未登記工廠,兩年內完成納管 ,並完成「特定工廠登記」程序 ,並設置「20年落日條款」 。
臨時工廠登記
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工廠
由於臨時工廠登記有效期限將於109年6月2日屆滿,依法須於111年3月19日(2年內) 工廠必須完成消防、工安、 水利 、 環保的改善後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並每年繳納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為止) ,於129年3月19日(20年內)取得合法工廠登記。
備註1 :工廠不可設置於中央與地方所公告不宜設立工廠之地區,一級敏感區,農地群聚..等等)
備註2 : 若原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時,行業別歸類為非屬低汙染 ,會以專案實質認定方式處理。
未登記工廠
並以105年5月20日為切點
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工廠則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工廠,若屬非低汙染,須訂定輔導期並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若拒不配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工廠,若屬低汙染, 於111 年 3 月 19 日前 ( 2 年內 ) 提出納管申請 。 112 年 3 月 19 日前( 3 年內 )提出工廠改善計畫。 119 年 3 月 19 日前(10 年內)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129 年 3 月 19 日前(20 年內) 取得合法工廠登記 。
如何證明工廠是105年5月19日以前設立 ? 須有既有建物證明或是從事製造、加工事實證明。
1.既有建物證明 : 擇一即可
可提供如房屋稅單、建物登記證明 、 接(用)水或接(用)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航照圖。
2.製造、加工事實證明 : 擇一即可
1.台灣電力公司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
2.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3.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生產用設備..等相關費用證明。
4.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
以上登記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如何判定工廠是否屬低汙染
只要不是經濟部公告51+2事業就屬於低污染事業
「低污染認定基準」其認定基準採負面表列方式,凡不在下表所列舉之行業別或製程者屬低汙染 ,如附件低污染認定基準 。
申請納管有哪些限制
一. 產品屬依法令禁止製造者。
如槍枝,彈葯,毒品...
二.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
如農產業群聚地區 , 環境敏感地區 ( 水土保持區 ,山坡地....)
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
如台北社子島地區 高雄仁武產業園區
納管輔導金、特登營運管理金需繳多少?
依廠地面積來計算 :面積在三百 平方公尺以內者,繳交2萬元;超過三百平方公 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尺,加計5千元;不足一 百平方公尺者,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但每件每 年最高繳交金額以10萬元為限。
備註: 納管輔導金需繳交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 ; 營運管理金需繳交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止。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好處?
免受土地及建築物等相關規定處罰,准予接 水、接電及使用,此外,可辦理增加電力容量熱能或低污染之產業之工廠變更登記並得辦理土地變更等。 可避免遭檢舉及罰款 ( 吹哨子條款 )
特定工廠登記有限制嗎?
不得變更以下七項
(1)隸屬之事業主體
(2) 獨資事業變更負責人
(3)合夥事業變更合夥人
(4)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5)增加或變 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6)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等
(7)未履行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
若完成合法工廠登記則可以解除「特定工廠」的七項限制,土地與工廠均可自由買賣。
對於外勞續聘的影響
109 年 6 月 2 日 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以特定工廠登記向勞動機關辦理續聘外勞。
109 年 6 月 2 日 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但未獲准駁之業者可持地方政府核發之受理證明文件向勞動機關申請續聘外勞,許可效期至 111 年 3 月 19 日(2 年期限)。
109 年 6 月 3 日 後始申請轉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因原聘僱外勞許可失效,待業者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後,同 上可持受理申請證明文件重新申請聘僱外勞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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